钟锋、龚小丹合同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8-04-28 文章来源:中国文书裁判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豫刑终116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钟锋,男,汉族,19571223日出生,高中文化,原系河南澳华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股东、河北裕鼎达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董事长、河南海源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河南省郑州市嘉辰时代广场2号楼98号(户籍地四川省威远县。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于20155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6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建超,河南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龚小丹,女,苗族,1987325日出生,本科文化,原系河南澳华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常务副总经理,住河南省郑州市农业南路尚书苑2号楼1单元805号(户籍地郑州市。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于201553日被取保候审,2016628日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耿娟,女,汉族,198722日出生,高中文化,原系河南澳华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股东、财务副总经理,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通惠门路69号长富新城41单元164号(户籍地四川省威远县。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于20154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6日被逮捕。

辩护人胡东、刘夫,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薛元震,男,汉族,198823日出生,大专文化,原系河南澳华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河南省郑州市。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于20154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6日被逮捕。

辩护人高鸿雁、郑媛媛,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小燕,女,汉族,1988629日出生,大专文化,原系河南澳华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于20157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14日被逮捕。

辩护人翟建庄,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坤,男,汉族,198783日出生,大专文化,原系河北裕鼎达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副总经理,住四川省威远县。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于20154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6日被逮捕。

辩护人焦建,河南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威,男,汉族,1987414日出生,本科文化,原系河南澳华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材料翻译部经理,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户籍地河南省平舆县。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于20155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6日被逮捕。

辩护人蒋宪凯,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钟锋、龚小丹、耿娟、薛元震、王小燕、陈坤、胡威等人合同诈骗犯罪一案,于20161216日作出(2016)豫01刑初1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钟锋、龚小丹、耿娟、薛元震、王小燕、陈坤、胡威均不服,分别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钟锋是中港国际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港集团)的实际控制人钟波(移民国外,另案处理)的哥哥。201010月,钟波以钟勇、邱勇、杨某2的名义在四川省注册成立了四川加海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海公司),后又指使钟锋在河北省以股份转让的方式收购了河北裕鼎达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鼎达公司),在河南省以同样的方式收购了濮阳博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栋公司)和河南澳华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华公司),后又在郑州市成立了河北裕鼎达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以下简称裕鼎达郑州分公司)、河南海源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源公司),以为客户办理劳务输出为名,诈骗众多客户资金。

其中,被告人钟锋明知澳华公司、裕鼎达郑州分公司和海源公司没有能力为客户办理海外移民、劳务输出等业务,仍然指使上述公司及被告人龚小丹、薛元震、王小燕、耿娟、陈坤、胡威等人开展移民和劳务输出业务,骗取客户的面试费和手续费。钟锋明知中港集团资金链断裂,无办理出国业务的事实和能力,依然通过澳华公司、裕鼎达郑州分公司和海源公司收取客户巨额中介服务费,用于偿还中港集团的债务。

被告人龚小丹明知澳华公司没有能力为客户办理海外移民业务、没有资质为客户办理海外劳务输出业务,仍然指使被告人薛元震、王小燕、耿娟、陈坤、胡威等人开展移民和劳务输出业务。为了吸引更多的客户,龚小丹还指使澳华公司市场部崔某1等人制作成功案例的宣传册、宣传海报,指使业务部门召开项目说明会,招募外国人员充当海外雇主,以此收取面试费和手续费。

被告人薛元震明知澳华公司没有能力为客户办理海外移民业务、没有资质为客户办理海外劳务输出业务,利用其管理的澳华公司业务部,通过虚假的成功案例进行宣传,以组织项目说明会的方式进行营销,收取众多客户巨额中介费用。薛元震还指使胡威寻找外国人员充当海外雇主,对客户进行虚假面试,然后以收取中介费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的资金。

被告人王小燕负责管理澳华公司后期部,其明知澳华公司没有能力为客户办理海外移民业务、没有资质为客户办理海外劳务输出业务,仍然向中港集团申请所谓的雇主邀请函,并将其明知为虚假的雇主邀请函提供给客户,向客户收取第二期中介服务费。合同到期客户要求退款时,劝说客户延长合同履行期限。

被告人耿娟身为澳华公司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明知澳华公司没有能力为客户办理海外移民业务、没有资质为客户办理海外劳务输出业务,在经营过程中使用虚假的成功案例进行宣传,在组织项目说明会时雇请假雇主,依然为该手段产生的费用提供财务报销的支持,并将澳华公司收取的资金汇往加海公司、成都萨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金港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四川缘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四川上和传播文化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及陆永欧个人账户,致使该资金不能返还。

被告人陈坤明知海源公司没有能力为客户办理海外移民、劳务输出等业务,且没有成功案例,仍然指使公司员工杨某1将虚假的成功案例上传到海源公司的网站上进行虚假宣传,后以收取中介费的名义骗取54名客户资金。

被告人胡威明知澳华公司没有能力为客户办理海外移民业务、没有资质为客户办理海外劳务输出业务,仍积极帮助澳华公司寻找外国人员冒充海外雇主。在所谓的项目说明会上,担任外国人员的翻译,向客户隐瞒雇主代表系公司花钱雇请的外国人员的事实,为诈骗犯罪提供帮助。

经河南恒信会计师事务所鉴定:

1)自2012326日至2015415日,澳华公司实际收取11910名客户(含追加起诉的62名客户)的资金

32701.88万元(含追加起诉的62名客户资金238.06万元),未退还客户资金总计13684.45万元;自20137月至20154月,裕鼎达郑州分公司实际收取3400余名客户资金8528.53万元(含追加起诉的15名客户资金36.41万元),均未退还;自201526日至420日,海源公司实际收取54名客户资金124.01万元,均未退还。

220123月至20154月,钟锋担任澳华公司董事长,期间在澳华公司领取工资及提成2.67万元;公司收取客户资金32463.82万元,退还客户资金19062.73万元,未退还客户资金13401.09万元。20137月至20154月,钟锋担任裕鼎达郑州分公司董事长期间,在裕鼎达郑州分公司领取工资23.28万元;其任职期间裕鼎达郑州分公司收取客户资金8492.12万元。

20131月至20154月,龚小丹担任澳华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期间在澳华公司领取工资及提成25.47万元;公司收取客户资金24748.67万元,退还客户资金12144.34万元,未退还客户资金12604.33万元。

20128月至20154月,耿娟担任澳华公司办公室主任(负责财务)、副总经理,期间在该公司领取工资及提成20.35万元;收取客户资金共计30554.23万元,退还客户资金17514.36万元,未退还客户资金13039.87万元。

20123月至20154月,薛元震担任澳华公司副总监助理、副总经理。期间在该公司领取工资及提成19.26万元;收取客户资金共计32463.82万元,退还客户资金19062.73万元,未退还客户资金13401.09万元。

20123月至20152月,王小燕担任澳华公司行政部副经理、经理、行政副总监、行政总监、副总经理等职务。期间在该公司领取工资及提成19.98万元;收取客户资金共计30219.54万元,退还客户资金19852.76万元,未退还客户资金10366.78万元。

20137月至20152月,陈坤担任裕鼎达公司负责人、常务副总经理,其在澳华公司领取高管提成5.61万元,在裕鼎达郑州分公司领取工资12.41万元;其任职期间裕鼎达郑州分公司收取客户资金7755.05万元。

20126月至20154月,胡威担任澳华公司培训班英语翻译、材料翻译部副经理等职务。期间其在该公司领取工资及提成11.78万元;澳华公司收取客户资金共计31935.02万元,退还客户资金18641.49万元,未退还客户资金13293.54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被害人张某2、赵某2、窦某、李某4、邓某2、李某5、孙某等人的陈述证实:通过网络、朋友介绍和澳华公司员工以传单方式推介等途径,其先后分别与澳华公司、裕鼎达郑州分公司和海源公司签订因私出境中介合同,被上述公司骗取中介费。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高某(澳华公司业务总监)的证言证实:澳华公司隶属于中港集团,具体由钟锋管理,20134月龚小丹任常务副总经理,薛元震任业务副总,耿娟任财务副总、王小燕任后期部副总。公司下设人力部、行政部、财务部、后期部、合同部、面试部、业务部等部门。公司经营范围主要是为客户提供因私出入境服务。业务流程是,员工在网上和报纸等媒体发布招聘出国人员信息,有客户咨询就约到公司,由业务员进行讲解,客户同意后,到合同部签订合同,公司根据不同国家收取2.8万元至4.8万元不等的中介费。客户收到邀请函后,需要向公司缴纳二期费用1万元或者2万元。其参加工作以来的业务量有30个人左右,但都没有办成。

2、证人董某(澳华公司业务总监)的证言证实:澳华公司有公安部颁发的因私出入境经营许可证,公司宣传的是为客户办理移民,实质上是劳务输出。因为劳务输出需要商务部颁发资质并备案,为了规避这一要求,公司利用为客户办理移民的名义来操作,客户绝大部分是没有资金实力的普通群众。其大概给10个左右的客户办理了业务,都没有办成。其证实的澳华公司人员结构、工作流程等与高某的证言相印证。

3、证人邓某1(澳华公司后期部总监)的证言证实:后期部是专门负责办理客户退款的部门,同时还根据国外的雇佣单位发出用工邀请函跟客户进行下一步程序,确定客户是否补交余额款项。在其工作期间,没有办理成功的案例,但公司每个部门都发了一本成功案例的宣传册。澳华公司出现客户要求退款的原因是因为合同到期了,公司承诺给客户在合同期内代办签证没有办成功,却没有退款。2015年其调任后期部总监,其向钟锋汇报客户要求退款情况,钟锋讲公司资金链紧张,只向紧急的客户退款,其他客户等有钱了再退。

4、证人张某1(澳华公司董事长办公室主任)的证言证实:澳华公司日常工作由龚小丹负责,如果有什么问题,龚小丹会组织副总、总监开会讨论,然后向钟锋汇报,有些事情决定不了也上报给钟锋。

5、证人崔某1(澳华公司人事部经理)的证言证实:其负责市场部和人事部。市场部的工作,一是印刷澳华公司的对外宣传彩页,内容是客户在境外的工种、待遇、薪资以及成功案例的宣传图片等;二是网站维护;三是后勤保障。澳华公司墙上贴的展板,上面的成功案例是中港集团签证部门发过来的,其把这些素材提供给图文印刷店,由他们制作,后挂到公司墙壁上进行展示宣传。业务员在接待客户出国咨询时,介绍是澳华公司成功输出的例子。挂在广州侨海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澳华公司在广州的办事处)网站上的成功案例,是按照龚小丹的安排用澳华公司员工自费去韩国旅游的签证做的。20154月初,钟锋通过内部的QQ工作群发信息,让每个员工都要把涉及到自己客户的一些相关资料以及与澳华公司有关的内部文件删除。接到通知后,市场部就把总部发的成功案例、公司的一些宣传图片、设计稿都进行了删除。

6、证人陈某(澳华公司财务部经理)的证言证实:公司收费程序是,面试费500元,以现金或者转账方式交给财务部,90%以上的人都能通过面试。面试合格后交纳前期费用,2.8万元至4.8万元不等,之后客户准备资料,几个月后,又该交纳二期费用2万元。自2014年至今,澳华公司每月进账大概500万元,收到客户的钱后,耿娟都让其把钱转到四川加海公司、四川金港瑞公司、成都萨曼建筑公司、四川缘姝文化传播公司、四川上和传播文化公司等五家公司和陆永欧个人的账户上。

7、证人李某1(澳华公司业务一部经理)的证言证实:其本人发展客户约60人,只办成一例旅游签证。其负责的项目一部的其他人都没有办理成功一例出国务工,也没有听说其他部门办理成功的案例,但每个月公司都会下发成功案例。201411月份后,公司退款非常困难,龚小丹、王小燕多次组织各部门经理以上人员开会,要求向客户解释,延期退款。

证人李某2(澳华公司业务二部经理)、翟某(澳华公司业务三部经理)、盖炳涛(业务四部经理)、李某3(业务五部经理)、刘某(业务六部经理)及澳华公司业务员李俊杰、王闪、王锐杰、罗岩丽、朱文香等人均证明,在澳华公司工作期间分别发展了多名客户,但没有一例办理成功的。

8、证人赵某1(裕鼎达郑州分公司业务副总)的证言证实:裕鼎达郑州分公司之前叫濮阳市博栋公司郑州办事处,2013年裕鼎达郑州分公司成立,董事长是钟锋,常务副总陈坤负责全面工作,也直接管财务,其作为业务副总管理八个业务部。20154月份,很多客户到公司要求退款、闹事,钟锋于418日外出不归,手机关机。

9、证人杨某1(海源公司业务副总监)的证言证实:海源公司是20146月成立的,同年7月份,陈坤让其把中港集团发过来的成功案例图片上传到海源公司的网站,作为海源公司的成功案例。

10、证人杨某2(中港集团监察部部长兼后期部部长,曾用名钟原)的证言证实:钟波是中港投资集团的董事长,也是集团的各个会员公司的实际老板,家族里还有钟勇、钟锋、廖敏姝、黄荣超、耿莉、耿娟、钟某、冯雨琪等参与中港集团、加海公司的经营。加海公司与中港集团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11、证人代某(中港集团董事局主席助理)的证言证实:201410月担任钟波的助理,其在注册部工作期间,和注册部的其他工作人员按照钟波的指示在加拿大、美国等地注册了海外皮包公司,目的是方便加海公司以注册的皮包公司的名义发邀请函给客户。集团发放的邀请函是集团公司制作的,邀请函就是国外的公司邀约客户去工作的文件。流程是,集团各分公司将客户信息制作成表格发给集团后期部,后期部转给其,其按照注册部负责人林某给其的雇主邀请函模板将客户信息套进去,翻译成针对每个客户的邀请函,打印出来交给林某。一周左右,林某将邀请函返还给其,此时邀请函上会有外文签名,其再交给后期部,后期部转给各分公司。该证言有证人林某(加海公司注册部经理)的证言印证,林某还证明,邀请函上的外文签名是其和注册部的人签的,其在注册部这一年制作了约五千份邀请函,不可能成功办理,因为公司就没有去为客户办理业务,目的就是帮老板圈钱。

12、证人周某1(中港集团后期部副部长)的证言证实:中港集团发放的邀请函都是中港集团内部制作的,这件事澳华公司的钟锋、龚小丹、王小燕等高中层都知道。

13、证人杨某3(中港集团董事局主席助理)的证言证实:其管理财务部期间,很多客户到集团闹事,其代表公司安抚时听客户说到外国使领馆查询,发现邀请函是假的。

14、证人方某(中港集团面试部副经理)的证言证实:2011年底,钟波向其介绍一个名叫莱恩的外国人,说以后开面试会需要老外到场,就让给莱恩联系,他会安排人去。后来其通过电话号码归属地、QQIP地址所在地,发现这些老外长期生活在中国,仅仅是莱恩的朋友。之后随着集团在各地的分公司越来越多,钟波就授意其给各分公司的负责人说,让他们自己花钱雇老外参加面试,其向澳华公司的龚小丹传达了。

15、证人JACUBJOZEFWAWRZYNIAK的证言证实:其于2012年到中港集团工作。因为中港集团在全国很多地方都要进行面试,所以就经常安排其到各地和一些想出国的中国人进行面试,其是以加拿大的一家建筑公司的代表身份出席的。

16、证人周某2(加海公司财务总监助理)的证言证实:收取客户的资金转进加海公司账户后,钟波直接安排其把钱转入王光利等私人帐户,再按照钟波的安排进行转账,一般是客户退款、工资、推荐人返利、各公司的日常费用以及汇往国外帐户。每天的资金量少则一二百万,多则六七百万,其负责的两年间大概有十几个亿。公司出问题后,20151月份,钟波让其转款30万美金到塞班、500万元人民币到加拿大。

17、证人钟某的证言证实:客户从签订合同到无法履行合同而退款一般需要一至两年时间,即便退款也不会支付利息。公司没有能力为客户办理移民或劳务业务,钟波拿客户的钱到外国投资,因投资失败导致资金链断裂。

18、为澳华公司推荐客户的证人丁某、戴某、崔某2的证言证实曾为澳华公司推荐客户,向澳华公司提供的账户转账支付中介费,后澳华公司老板逃跑,未办成一例出国业务。

(三)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钟锋的供述证实:其弟钟波是加拿大籍华人,中港集团董事局主席。其是澳华公司、海源公司、裕鼎达郑州分公司这三家公司的董事长,主要负责三家公司的宏观管理工作。这三家公司是中港集团下设的,中港集团对下属公司采取部门垂直管理模式。

201110月份,其根据集团总公司的安排,到河南开拓市场,收购了濮阳博栋科技能源有限公司,在郑州成立了办事处,2013年初,作为河北裕鼎达劳务公司郑州分公司做劳务输出业务。2011年底,在郑州收购了澳华公司,2014年八九月份,裕鼎达公司出现了负面消息,客户办理出国不成功,退不了款,其就又注册了海源公司,资质和澳华公司一样。澳华公司和海源公司有公安厅出入境颁发的办理出国移民、旅游、考察的资质,但是不能办理劳务输出业务,在对新员工进行培训时,要求可以在境外安排中推荐工作,这样就可以成功避开劳务输出这个词。

郑州三家公司收取客户的款都汇往集团总公司,到总部后一部分用于集团的运转(成立新公司、集团及分公司日常运营、员工工资和提成等费用),一部分听说用于海外投资,其曾和钟波沟通过上交的钱的去向,钟波说都用于解救集团下属出现兑付问题的公司了。2011年、2012年,加海公司的资金链就出现了问题,所以才到河南来收购澳华公司、博栋公司拓展业务。之后,钟波又派人到西安、济南、石家庄、南京、武汉、杭州等地拓展业务,中港集团的资金暂时得到了缓解。2014年后,中港集团旗下资金问题越来越严重,首先是济南的客户要求退款,后来杭州、南京的问题陆续爆发,中港集团的钱就不够用了。2014年底,收到集团通知,要求一方面让员工对到期客户做工作,让客户延期退款,一方面加大力度扩大客源,所以成立了海源公司,原本希望它接替裕鼎达郑州分公司的业务,通过该公司收的钱,来归还澳华公司和裕鼎达公司的客户,但是因中港集团和澳华公司资金链突然崩盘,计划不能实现了。

其不清楚郑州这三家公司有多少成功案例,绝大部分客户应该办不成,因为渠道困难。为了促进业绩,澳华公司门口悬挂了一些成功案例宣传海报,是澳华公司市场部的人制作的,都是不真实的。澳华公司、裕鼎达公司每个月都要召开一次项目说明会,雇主都是花钱请来的,这是集团召开经验交流会时钟波推荐的杭州公司经验,召开这样的会议就是为了收取更多客户的钱。

2、被告人龚小丹的供述证实:中港集团旗下共有31家会员公司。从其接手澳华公司常务副总以来,澳华公司没有一般客户的成功案例。雇主与客户见面会是由薛元震负责的,一个月举行一到两次。以前都是由总部安排雇主来郑州和客户见面,公司只负责接待,一般由材料部的负责人胡威负责。到2014年六七月份,由于机票、住宿等费用太高,总部面试部负责人方炳杰让薛元震自己找人充当雇主,薛元震把这个情况给其汇报过。雇主是胡威找的,雇主都是虚假的,费用由薛元震向总部申请,由总部审批,报财务由耿娟支付并记账。2014年十一长假前,其让薛元震、赵果果等员工免费办理了韩国旅游签证,后来成立了侨海公司,因为没有成功案例,其按照总部的安排让崔某1把这些签证的照片传到侨海公司官网上,作为成功案例进行宣传。必诚公司是钟锋授意成立的,目的是在洛阳开拓澳华公司的出境业务,必诚公司的支出均来源于澳华公司。该供述关于必诚公司的费用来源于澳华公司之情节,有被告人耿娟的供述印证。

3、被告人耿娟的供述证实:澳华公司没有能力办理移民出境,业务都是中港集团来做的。自2012年至2014年业务量约有2个亿,这些钱全部打到集团账户上了。澳华公司没有为客户办成过出国业务,公司联系外国人冒充境外雇主举行见面会的情况其知道,起初找一个雇主需要500元,后来涨到1000元,事后胡威找龚小丹签字,然后找其报销。

4、被告人薛元震的供述证实:其作为主管业务的副总经理,分管业务部、合同部、面试部、档案部和培训部。其没有见过客户办理成功的案例。公司每周二、周五上午都要开全体职工会,在会上其讲过公司的资质是公安部颁发的,业务主要是办理移民、探亲,不做劳务输出,同时要求业务员在发布信息或者在与客户交流时出现劳务或者打工的字样,罚款100元。公司每个月要召开一至二次项目说明会,参加人员有公司员工、客户、海外用工单位的雇主代表。请外籍人士冒充海外雇主代表的事,是公司董事长办公室要求这样做的,其安排胡威去找的,听胡威说,这些人是他从大学里找的留学生或外教。曾有业务员给其反映过,说客户称雇主邀请函是假的,经查询邀请函上雇主公司的地址有些是居民楼,有些是一片空地。其把这些情况汇报给龚小丹,龚小丹说让后期部问一下集团总部。

5.被告人王小燕的供述证实:后期部主要有三项工作,给客户申请邀请函、安抚客户和给客户退款。所谓安抚客户,就是延期为客户退款,没有到期的要求其到期之后再退,到期的要求客户办理延期,客户不愿意办理延期的再给客户退款。澳华公司成立至今,没有办理过一起成功案例。客户合同办理期限为一年左右,所以中港集团每个月都让其所在的后期部统计去年同月客户的交款数,来确定本月的退款数,一般没有退款的都是没有申请退款的或者办理了延期。龚小丹知道澳华公司没有成功案例,因为其每个月都要向龚小丹汇报。薛元震也知道澳华公司没有成功案例,因为薛元震多次让其在报告里向龚小丹说,业务员反映推出的成功案例太少,而且不能核实是澳华的成功案例,没有一个手下业务员做的成功案例,缺乏说服力,业务不好开展。每个月都有客户对邀请函的真伪提出怀疑,有一次客户查到雇主公司认证的地址是一幢居民楼,经询问总部,中港集团说这是正常的。还有一名客户查到雇主公司认证地址是一片空地,这个问题向中港集团提出后,中港集团一直没有做出很好的解释。这个事给龚小丹反映过。

6、被告人陈坤的供述证实:201111月份,博栋公司郑州办事处成立,其负责计算机维护工作。2013年六七月份,裕鼎达公司郑州分公司成立,是博栋公司的原班人马,钟锋让其担任分公司的负责人,20146月份,其担任裕鼎达郑州分公司的常务副总经理。裕鼎达郑州分公司的业务流程是,业务部人员先通过网上发布劳务输出项目招聘信息,有办理意向的客户,业务员就会跟进,客户准备办理的时候,先打入面试费500元到公司指定账户上,面试通过后,与客户签订合同,打入第一期的办理费用到河北裕鼎达公司账户上,业务员收集客户资料,发给四川总部,后总部会邮寄雇主邀请函到郑州分公司后期部,然后由业务员发给客户填写,如客户要求继续办理还得缴纳第二期办理费用。20146月份,海源公司的营业执照核发,钟锋让其推荐几个人去担任海源公司的业务主管、行政主管。同年10月份,钟锋、赵某1、杨某1、刘静和其在一起讨论海源公司的官网,其发现这个网站上的成功案例只有文字没有图片,缺乏说服力,就对海源公司的业务副总监杨某1你找总部要一下这些成功案例对应的图片,这样效果会好一些

7、被告人胡威的供述证实:20131216日,其通过QQ邮箱发给薛元震的外国人照片,是当时澳华公司要开客户见面会,薛元震安排其找几个外国人充当雇主,其就通过QQ群找了两个外国人,跟他们商量好来一天1000元。从2014年六七月份,公司开客户见面会需要外国人员充当雇主时,薛元震就安排其找人,其找的外国人员大部分是郑州大学的留学生或者外教,不是真实的雇主,目的是为了提高公司业绩,壮大公司的实力,多挖客源。

(四)电子数据检验报告及鉴定意见

1、郑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支队于20151012日出具的《电子数据检验报告》证明,2015427日,该支队民警对郑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委托的澳华公司涉嫌合同诈骗案中涉及的硬盘六块、U盘六块进行了受理,对检材内的涉案信息进行了提取。

2、河南恒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意见证实:

1)澳华公司实际收取客户人数、资金数额、未退还客户资金数额;裕鼎达郑州分公司实际收取客户人数、资金数额、未退还数额;海源公司实际收取客户人数、资金数额、未退还数额。

2)被告人钟锋、龚小丹、耿娟、薛元震、王小燕、陈坤、胡威等人在涉案公司工作期间涉及的犯罪数额及领取的工资数额。

(五)书证

1、澳华公司工商档案资料证明,该公司于2009714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是为公民赴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希腊等定居、商务考察、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等活动提供信息介绍、法律咨询、沟通联系、境外安排、签证申办及相关服务。自2012127日,股东先后变更为耿娟、龚小丹、钟锋等人。其中,201326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龚小丹。该公司有河南省公安厅颁发的《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

裕鼎达公司工商档案资料证明,该公司于201011月注册成立,20128月23日股东变更为钟锋、钟勇等人,2013年5月23日经营范围变更为向境外派遣各类劳务人员

海源公司工商档案资料证明,该公司成立于2014516日,经营范围与澳华公司相同。

濮阳市博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工商档案资料证明,该公司成立于2002422日,201110月股东变更为钟锋。

2、中港集团对各被告人的任命通知,证明了各被告人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工作职责。

3、澳华公司、裕鼎达郑州分公司和海源公司的客户资料,证明了该三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补充协议以及收取客户资金等事实。

4、《成功案例》七册,内容显示成功为客户办理赴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德国、韩国、加纳、希腊、塞浦路斯等国业务,但客户部分内容被遮盖、相片被马赛克处理。

5、《雇主邀请函》六册及雇请外国人冒充海外雇主费用报销单等佐证了本案事实。

(六)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证实:经民警通知,薛元震、胡威自动到案及被告人钟锋、龚小丹、耿娟、陈坤、王小燕被抓获归案的情况。

(七)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澳华公司的办公电脑、办公桌、沙发和车辆,扣押了部分介绍出国劳务的推介人和公司员工缴纳的提成款,查封、冻结了部分涉案账户款项等,有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回执、查封决定书等证据证明。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一、被告人钟锋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龚小丹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三、被告人耿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四、被告人薛元震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五、被告人王小燕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六、被告人陈坤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七、被告人胡威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八、被告人违法所得的财物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未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负责处理。

上诉人钟锋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称:钟锋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本案应系单位犯罪,原判认定为个人犯罪不当;原判认定钟锋为主犯不当且量刑偏重。

上诉人龚小丹上诉称:龚小丹没有非法占有故意,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系公司聘用人员,应为从犯,原判量刑重。

上诉人耿娟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称:耿娟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应系从犯,认罪悔罪,原判量刑重。

上诉人薛元震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称:薛元震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本案应系单位犯罪,且薛元震系从犯,原判量刑重。

上诉人王小燕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称:王小燕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本案系单位犯罪;有自首情节,原判未认定不当。

上诉人陈坤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称:陈坤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也不明知公司没有履约能力,不构成合同诈骗罪;陈坤不是海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只是对该公司已做好的文字版的成功案例提出一些网页美化和技术性建议,作用较小,原判量刑重。

上诉人胡威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称:胡威不明知澳华公司没有能力办理海外移民业务,找外国人充当海外雇主是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构成犯罪。

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上诉人薛元震、胡威在二审提讯时,均供称是公安民警到其家将其带至公安机关进行询问,后直接办理刑事拘留。经核实,办案民警亦证实系到薛元震、胡威家中将二人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原判未经核实,仅根据侦查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即认定薛元震、胡威构成自首,依据不足。根据二审核实的情况,上诉人薛元震、胡威的行为不符合自首的规定,依法不构成自首,应予纠正,但鉴于上诉不加刑,不再加重二上诉人的刑事责任。

二审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经本院审核,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关于上诉人钟锋、龚小丹、耿娟、薛元震、王小燕、陈坤、胡威等人上诉称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钟锋、龚小丹、耿娟、薛元震、王小燕、陈坤作为涉案公司的高管,明知公司没有为客户办理成功出国案例的情况下,仍然利用虚假的成功案例进行欺骗性宣传,在客户对虚假的雇主邀请函提出质疑未得到合理解释、客户因到期不能出国纷纷要求退款的情况下,仍然继续发展客户,收取中介费,特别是在裕鼎达公司郑州分公司因不能按期办理出国手续遭到客户退款挤兑无法顺利开展业务时,为扩大客源又专门成立海源公司发展客户,继续收取中介费。上诉人胡威按照公司安排寻找外国人员冒充海外雇主,并担任翻译,向客户隐瞒雇主的真实身份,帮助欺骗客户。上述上诉人对中港集团无能力为客户办理出国业务应系明知。中港集团为了骗取客户资金,在河南成立涉案的三家公司,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签订合同的方式骗取他人钱款,上述上诉人作为涉案公司的高管,帮助中港集团犯罪,虽然除工资之外没有非法占有客户的资金,但本案系共同犯罪,均应对个人参与的中港集团非法占有客户的资金承担责任,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该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钟锋、薛元震、王小燕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称本案应系单位犯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澳华公司等涉案的三家公司成立的目的不是为了正当经营,而是为了实施诈骗犯罪,依法不属于单位犯罪。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钟锋、龚小丹、耿娟、薛元震、王小燕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称应系从犯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虽然钟波系涉案三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骗取的大量赃款均由钟波支配,但上述上诉人为达到骗取客户资金之目的,按照各自职责及分工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在共同犯罪中均积极主动,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王小燕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称王小燕系自首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王小燕的辩护人在一审期间向法庭提交了王小燕与郑州警方的通话清单,王小燕供称其获悉澳华公司的同事被郑州警方调查后,主动与郑州警方通话,表明其在澳华公司的身份,愿意配合警方调查。经核实,王小燕的电话与侦查人员有通话属实,但通话内容得不到印证,王小燕系郑州警方在当地警方配合下抓获归案。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陈坤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称陈坤不是海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只是对该公司已做好的文字版的成功案例提出一些网页美化和技术性建议,作用较小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一审判决已认定陈坤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关于上诉人胡威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称胡威找外国人充当海外雇主是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不构成犯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虽然胡威寻找外国人充当雇主是受薛元震指使,但并不影响其帮助犯罪的事实认定,原判已根据其地位和作用将其认定为从犯正确,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七上诉人上诉称原判量刑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被骗群众人数多达一万余人,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案发时尚有一亿余元赃款未能追回,社会危害性极大。原判根据本案中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以及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的量刑适当。

本院认为,上诉人钟锋、龚小丹、耿娟、薛元震、王小燕、陈坤、胡威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钟锋等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杜燕萍

审 判 员  申春福

代理审判员  贾 佳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吕子船